(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
4、买卖合同;
5 购房发票
备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证明)。
5、契税缴纳凭证。
(二)征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安置房取得材料(包括安置房取得人资格审核证明及安置协议)(由建设单位提供);
4、房屋初始登记证(未颁发的,免收);
5、契税缴纳凭证。
6 购房发票
(三)存量房买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四)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生效法律文书;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五)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直管公房除外);
4、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
5、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付款凭证
6、购房人职级、职称及工龄证明(不享受的免提交)。
备注:房改房纠错换购已申领土地证书的,需提供士地证书原件。
(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买卖合同;
5、契税缴纳凭证。
(七)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上市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5、买卖合同;
6、契税缴纳凭证。
(八)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赠与协议(遗赠的提交遗赠和接受遗赠的证明);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8、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九)不动产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份额转移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夫妻之间除外)。
(十)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继承有关证明材料;
5、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一)不动产互换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士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十二)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契税缴纳凭证;
6、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
人非住宅转让的)。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十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单位持有的住宅转让;单位和个人非住宅转让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6、契税缴纳凭证。
7、涉及划拨土地非住宅的,需提交补缴政府收益的证明。
(十四)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告登记转房屋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按揭贷款的,同时提交抵押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初始登记证;
4、契税缴纳凭证。
(十五)其他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他事项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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