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属铁路、公路、码头、水利工程、公园、绿地、堆场等非房屋建设工程的;
(2)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分别申请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
5
|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根据土地取得方式选择提交。
|
6
|
契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土地属于出让、国家租赁情形的提交。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在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合法建造房屋,可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不动产权属来源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适用于宅基地。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5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6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不提交。
|
7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
8
|
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划拨决定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地确认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5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6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或复印件
|
|
7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政府组织开展过权籍调查且登记机构已有资料的不提交。
|
8
|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根据取得方式选择提交。
|
9
|
契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土地属于出让、国家租赁情形的提交。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四)抵押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可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
(1)在借贷关系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2)在典当关系中,经批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公司;
(3)买卖等民事关系中的债权人;
(4)发行上市流通债券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4
|
抵押合同
|
原件
|
主债权合同中有抵押条款的,不提交。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6
|
国土部门批准抵押文件
|
原件
|
属于划拨、授权经营土地抵押情形的提交。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情形的提交。
|
二、变更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者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批准改扩建,土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7)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划拨改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的;
(8)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包括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户籍证明材料等。
|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土地界址、面积、用途、期限变更情形的提交。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出让或国家租赁补充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出让、国家租赁土地界址、面积、用途、期限变更情形的提交。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根据具体类型选择提交。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住建(房管)部门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房屋性质变更情形的提交。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分割、合并不动产情形的提交。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4
|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出让补充合同情形的提交。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6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5)在建建筑物抵押后因预售引起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
(6)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7)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8)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9)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10)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1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包括工商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户籍证明等。
|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可直接使用登记机构内部材料的,申请人不提交。
|
主债权补充合同、抵押权补充合同
|
原件
|
适用于担保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等抵押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以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情形,选择提交。
|
抵押权顺位变更协议
|
原件
|
属于抵押权顺位协议变更情形的提交。
|
4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
原件
|
属于商品房预售致使在建建筑物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提交。
|
5
|
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
原件
|
属于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
|
6
|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三、转移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
(6)因夫妻加名、离婚析产等原因造成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宗地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类型选择提交。
|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死亡证明材料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
|
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原件
|
属于作价出资(入股)情形的提交。
|
合并或分立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结婚证
|
复印件
|
属于夫妻加名、减名情形的提交。
|
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离婚析产情形的提交。
|
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
5
|
投资达到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因继承、受遗赠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文书取得的不提交。
|
6
|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属于已设立抵押权情形的提交。
|
7
|
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转让、拆迁安置、集资建房、互换、赠与或以房抵债的,其中政策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应满足权属转移条件;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因夫妻加名、离婚析产等原因造成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或集资建房合同或以房抵债合同
|
原件
|
申请人根据实际类型选择提交,可采用网签备案的格式合同。
|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死亡证明材料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
|
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原件
|
属于作价出资(入股)情形的提交。
|
合并或分立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结婚证
|
复印件
|
属于夫妻加名、减名情形的提交。
|
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离婚析产情形的提交。
|
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
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
原件或复印件
|
属于划拨、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的提交。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6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属于已办理不动产预售、转移预告登记情形的提交。
|
7
|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属于已设立抵押权情形的提交。
|
8
|
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可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4
|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
原件
|
一般抵押权转移的提交。
|
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提交。
|
5
|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四、注销登记
1、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因合同履行完毕,抵押权或地役权消灭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的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原件
|
|
4
|
权利人关于不动产灭失的说明
|
原件
|
|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说明
|
原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适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应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的注销情形。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不动产批准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相应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的注销情形。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
主债权消灭或抵押权已实现的材料
|
原件
|
适用抵押权注销情形。
|
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适用地役权注销情形。
|
5
|
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及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属于不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情形的提交。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五、 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适用情形
商品房预售的,可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原件
|
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4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
(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适用情形
当事人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可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不动产转让合同
|
原件
|
|
5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
1、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1)当事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2)不动产抵押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4
|
抵押合同
|
原件
|
主债权合同中有抵押条款的,不提交。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6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
六、更正登记
1、适用情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原件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权利人申请时提交。
|
利害关系的证明及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
原件
|
利害关系人申请时提交。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七、异议登记
1、适用情形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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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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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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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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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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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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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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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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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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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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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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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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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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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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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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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申请异议登记情形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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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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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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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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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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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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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请仲裁、且未申请政府调处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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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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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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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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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认异议登记不成立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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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八、 查封登记
1、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预查封)、解除查封的。
2、登记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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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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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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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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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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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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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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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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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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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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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人民法院查封或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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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查封通知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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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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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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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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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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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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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2序号中,根据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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