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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发表时间:2017/8/15    浏览次数:1342
(一)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国内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国家机关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5)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交记载抵押登记记录的权属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债权转让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3、《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交记载抵押登记记录的权属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抵押变更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证明文件。
(2)被担保债权数额等内容变更的,提供抵押当事人依法签订变更抵押权的合同或者协议。
(3)抵押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变更情形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提供第三人书面同意文件。
5、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注销抵押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3、《不动产登记证明》,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提交记载抵押登记记录的权属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属法院强制执行注销抵押登记的,提供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抵押人申请不动产注销抵押登记的,提供: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参照(一)提供)。
3、法院强制执行注销抵押登记的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身份证明材料中,除第(4)项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以及第(5)项的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除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提供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第(2)、(3)项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印章。无法提供原件核验的,需提交经公证确认的公证书。2、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如报建、验收文件已交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该馆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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